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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應急管理部門合法、正確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省廳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現予印發,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1月14日
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1月
目 錄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二部分 裁量細則
一、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綜合事項
(一)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類
(二)安全投入保障類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制度類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類
(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類
(六)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類
(七)安全警示標志類
(八)安全設備類
(九)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類
(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類
(十一)生產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安全距離及安全出口管理類
(十二)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類
(十三)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類
(十四)發包、轉包、出租管理類
(十五)應急預案管理類
(十六)事故風險及應急措施告知類
(十七)應急物資及裝備類
(十八)從業人員協議簽訂類
(十九)抗拒檢查執法類
(二十)違規違章作業類
(二十一)事故處理類
(二十二)安全生產許可證類
二、危險化學品行業領域行政執法事項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類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類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類
(四)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類
(五)設備設施管理類
(六)安全管理類
(七)登記管理類
(八)易制毒化學品管理類
三、煙花爆竹行業領域行政執法事項
(一)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類(煙花爆竹生產)
(二)設施設備管理類(煙花爆竹生產)
(三)安全管理類(煙花爆竹生產)
(四)經營許可類(煙花爆竹經營)
(五)安全管理類(煙花爆竹經營)
四、冶金等工貿行業領域行政執法事項
(一)粉塵涉爆類
(二)有限空間作業類
五、安全評價機構和檢測檢驗機構行政執法事項
(一)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類
(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事項變更類
(三)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人員從業類
(四)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類
六、金屬非金屬礦山行業領域行政執法事項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類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類
(三)尾礦庫類
(四)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類
(五)非煤礦山外包類
第三部分 附則
第一部分 總 則
一、為規范全省應急管理部門合法、準確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高依法行政執法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二、本《細則》適用于本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涉及的自由裁量權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在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罰款”和“暫扣許可證件”時,根據立法目的和行政處罰原則,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和“暫扣許可證件”期限的細化條款。不適用于除“罰款”和“暫扣許可證件”以外的行政處罰種類。
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自由裁量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以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根據違法行為的客觀事實情形(違法次數、持續時間、過錯性質、危害后果等),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基準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至四個處罰檔次。
在處罰檔次內,綜合考慮被處罰對象的糾違態度、改正措施等情形,結合涉及從重處罰、從輕處罰的情形,確定具體裁量處罰金額。
五、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不同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同一條款的不同違法情形,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或者同一法律條款規定的不同違法情形,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具有吸收關系的,擇一重處罰。
六、當《細則》規定的不同檔次所對應的情節并存時,應當在趨重情節所對應的處罰檔次內處罰。
當從重處罰情形與從輕處罰情形并存時,原則上應當首先考慮從重因素,然后在從重基礎上酌情從輕。
七、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八、根據應急管理部門賦權、授權或者委托,行使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單位和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適用本《細則》。
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因工作需要,可根據本地實際,依據本《細則》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具體規定。
九、對于案情復雜、情節特殊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在本《細則》中沒有對應條款的,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的事項包括案件承辦人員的建議、裁量的事實、理由、額度和處罰依據等。相關法律法規修改的,依法按照相關程序確定行政處罰額度。
第二部分 裁量細則
一、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綜合事項
(一)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類
第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㈠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㈡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㈢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㈣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㈤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㈥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㈦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處罰檔次】
一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中,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1項未履行或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有1項以上2項以下未履行的;
二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中,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2項未履行或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有3項以上4項以下未履行的;
三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中,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3項以上未履行或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有5項以上未履行的。
【裁量幅度】
一檔: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檔: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檔: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法律規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㈠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㈡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㈢督辦本單位事故隱患治理;
㈣定期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㈤每年向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處罰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處罰檔次】
一檔:未履行《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1項未改正的;
二檔:未履行《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2項未改正的;
三檔:未履行《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3項未改正的;
四檔:未履行《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4項未改正的。
【裁量幅度】
一檔: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檔: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檔: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四檔:處5萬元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安全投入保障類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㈠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㈡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㈢用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
㈣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處罰檔次】
一檔: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涉及1項的或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涉及1項以上2項以下的;
二檔: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涉及2項以上的或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涉及3項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檔: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檔: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7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處罰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㈠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處罰檔次】
一檔: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或者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檔: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或者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裁量幅度】
一檔: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檔: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 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檔次】
一檔: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未投保人數3人以下或占應投保總人數比例在20%以下的;
二檔: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未投保人數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占應投保總人數比例在20%以上50%以下的;
三檔: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未投保人數10人以上或占應投保總人數比例在5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檔: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檔:責令限期改正,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2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一條: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條: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應急救援〔2021〕150號